一、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工作人员。“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赴香港或者澳门进行商务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的内地居民。
一、年纳税额为5万-10万人民币、创汇20万-5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50万-100万人民币的单位,营业执照持有人可申请三个月一次或多次商务签注。
二、年纳税额为10万—20万人民币、创汇50万—12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万—200万人民币的单位,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三、年纳税额为20万以上、创汇120万以上美元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的单位,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负责营销、财务的部门经理以及确有商务需要的业务人员可申请三个月多次或一年多次商务签注。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单位报备的纳税额、创汇、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商务签注配额。
四、已达纳税标准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澳门在内地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可按以上规定申请商务签注。未达到纳税或创汇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确有赴港澳商务活动需要的,提交相关证明,营业执照持有人、合伙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可申请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五、内地居民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港澳的,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不受单位纳税、创汇额以及注册资本的限制,备案人员不占备案单位商务签注指标。
一、单位备案申请材料
达到最低纳税标准,需要申请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单位,首先要在单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临时聘用或兼职人员不能备案。单位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单位申办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申请表》和《商务备案人员名单》。
(二)、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三)、提交企业机构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属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的提交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驻华机构办事处可免交纳税和创汇证明。
(四)、提交法人代表(负责人)、办证员、备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五)、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认定书。
单位备案实行年审制。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以申请年审,备案人员一年变更不超过2次。年审时可凭原资格认定书、工商营业执照、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直接向地级以上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后发给新的资格认定书。企业机构停止备案人员办理商务签注或者备案人员离开本单位的,应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公函,办理撤销手续。仍持有该企业机构有效商务签注的,应予以注销。
二、备案人员申请材料
备案人员申请多次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向企业机构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近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除外)。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四)、提交备案人员在企业机构的社保证明(可通过税务部门企业纳税数据库查验的,可免交纸质证明)、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备案资格认证书。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六)、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内地居民,提交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签发的有效的《广东省公安厅粤港澳机动车辆及驾驶人批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企业机构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企业机构办证员代为申请,办证员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网上办理流程:无
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0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申请为30日。
(以上办证时限不含邮政速递时间)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
3个月一次有效商务签注15元。
3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80元。
1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8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