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行驶牌证由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按照广东省政府规定的批准条件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定期公布。
(二)申请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行驶牌证应当提交齐全、真实、有效的资料。对涉嫌利用伪造、冒用的资料申请港澳直通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应当扣留资料调查,当事人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三)投资商户取得港澳入出内地私家车行驶牌证后,不得转让、租赁、出卖。
(四)港澳直通车辆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取消入出内地行驶牌证,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1、利用伪造、套用的证明、凭证或批准文件取得港澳直通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
2、转让、非法租赁港澳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的;
(五)往来粤港澳车辆行驶牌证的使用有效期为1年。使用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以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港澳私人小汽车进入内地后,应当由批准的驾驶员驾驶,在批准的行驶范围内行驶,连续滞留时间不得超过180天。根据粤港两地政府达成的协议,持香港运输署颁发的国际通行许可证入出香港的内地出港商务车,每一个批文周期内在港逗留的时间不能超过180天。如超期,须停牌4—6个月。我所将按照香港运输署的通报名单,对超期车辆停发批文(即批文有效期届满时停止办理延期业务)4—6个月。如内地出港商务车有在港逗留超过180天的需要,可持批文向香港运输署申请正式登记和领牌。
(七)港澳直通车辆更换发动机、车架、车身及车身颜色等车辆登记项目的,应当及时向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并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八)对利用港澳直通车辆走私的,按照省政府《印发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2]39号)和省政府2006年8月18日签报意见(办文编号:外经1052)进行处理。海关、边检等部门情况通报广东省公安厅后,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办理有关业务。经查实属利用港澳直通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除依法处理外,作如下处理:
1、单位利用港澳直通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该单位全部港澳直通车辆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2、车主或车主强迫、指使驾驶员、乘员利用港澳直通车辆走私的,取消该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及车主、驾驶员驾车入出境资格;
3、驾驶员利用港澳直通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该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资格。
(九)车辆类型按照内地标准予以确认,暂不执行香港、澳门的标准。
(十)香港、澳门入境车辆不能使用内地驾驶员,内地入出港澳车辆只能使用内地驾驶员,外国人可以驾驶港澳入境车辆,但须确定为后备驾驶员。
1、港澳私人小汽车、内地出港澳商务车、香港入出内地公务车、内地入出香港按每辆车配3名驾驶员,即1名主驾驶员、2名副驾驶员;澳门入出内地公务车、内地入出澳门公务车配2名驾驶员,即1名主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
2、自货自运厂车每辆车可配备2名驾驶员,即1名主驾驶员、1名副驾驶员;
3、香港入境货运车辆每1辆车可配备1名后备驾驶员,内地出港货运车辆10辆车配备5名后备驾驶员,并核发后备驾驶员批准文件;
4、客运车辆每辆车配备2名驾驶员,即1名主驾驶员,1名后备驾驶员,并核发后备驾驶员批准文件。
(十一)港澳直通车辆号牌发放实行计算机选号,由当事人随机选取5个号牌号码,并选取其中1个为车辆号牌号码。更换车辆和报停车辆不予更换车牌号码
(十二)委托人、被委托人证件指指标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其中属香港有限公司的,还须提供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及动产登记局《证明》;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商号属内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属内地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