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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犯罪而搭载其逃逸 阳春一男子犯窝藏罪获刑
    
发布时间: 2015-11-05 00:00:00      来源:阳江法院网   
 

  阳春一青年男子明知朋友犯罪的情况下,仍搭乘其逃逸,最近被法院以窝藏罪论刑。法官提醒人们,亲人朋友之间互爱互助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切莫为了亲情、面子、义气等而突破法律规定,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案情回放
  小伙搭乘犯罪朋友逃匿获刑
  2010年农历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小谈的朋友阿肖接到母亲的电话,称其父亲与某发廊的一名女员工有不正当关系,阿肖随后到该发廊,与发廊老板及该女员工发生争吵、推打,经报警处理后阿肖等人散去,阿肖为此产生报复发廊老板及女员工等人的念头。2010年10月10日深夜,见其父母又因此事吵闹,阿肖便取出一支一直存放在家中的猎枪放进包内,以去收取他人欠款后再去洗头为由,叫被告人小谈开摩托车搭其先去到其他地方再到某发廊。在该发廊门口,阿肖掏出枪装上子弹,朝发廊的玻璃门处击发,致使发廊玻璃门被击穿,而铅弹及玻璃碎片将正在发廊里面打扫卫生的两名员工击伤。小谈见状,即搭乘阿肖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一女员工的右手和腰部被击打致轻伤。
  事后,阿肖及其亲属经与受害人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向受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阿肖被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小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4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因此前犯本案指控的窝藏罪没有判决,于2014年12月18日,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尚未判决、实施窝藏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谈明知阿肖开枪击伤他人,是犯罪的人,仍开车搭乘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小谈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小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构成窝藏罪最高可判刑 10年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但由于亲情、面子、义气等原因,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等。法官指出,这种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什么是窝藏罪?窝藏罪和包庇罪有哪些区别?构成窝藏罪将会受到哪些处罚呢?下面,笔者请法官为我们释法。
  窝藏罪和包庇罪有区别
  法官指出,窝藏罪是指明知道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窝藏罪与包庇罪都属于妨碍司法活动的罪行,两罪a都是故意犯,认定的前提就是“明知”,明知这人是犯罪的人依然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窝藏罪就是帮助犯罪的人藏匿,指的是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其客观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提供隐藏住所,提供财物使犯罪分子不为生活所困能长期逃匿,不被其他人特别是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二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协助犯罪分子逃跑;三是服务业通风报信的行为。如本案中,被告人小谈在阿肖实施完犯罪行为后,马上用摩托车搭载其逃匿,就符合第二种表现形式,故法院认定其为窝藏罪。
  包庇罪在《刑法》中只规定“作假证明”这种,在司法实践中包庇的方式却很多种,具体有: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加工视听材料,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或撒谎犯罪分子的逃跑路线等等,其意图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而认定为包庇罪,如果行为人不是自己提供假证明,而是帮助犯罪的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则可能构成其他罪。
  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官表示,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另外,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官提醒人们,亲朋之间提倡互爱互助,但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不能为了亲情友情而违反法律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知道你的家人、亲戚或朋友是犯了罪的人,不要为了亲情、面子、义气等,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等,否则将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最好的方法是积极劝说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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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随丈夫一起逃亡,妻子因窝藏罪获刑
  1994年9月15日,山西河曲女子英的丈夫斌因为盗窃罪被判处徒刑5年,被管教干警带出看守所时,斌乘干警不注意,趁机脱逃。当天晚上,斌便悄悄逃回了家中,英给了斌600元现金。第二天,斌便逃往外地。
  从家里逃走后,斌便坐车到了太原,之后去了新疆。在新疆待了四五个月后,斌又去了大同。在大同一个煤窑里干了一年多的时间后,斌将英、孩子一起接到了大同。
  2005年,在外漂泊了十年的斌以为风声已过,一家人回到了河曲老家。原本能好好过日子了,谁知有些闲钱的斌竟然染上了吸毒的恶习。
  2014年6月,斌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询问,公安机关挖出了斌曾是在逃犯的情况。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另案处理,英也因涉嫌窝藏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英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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