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有人受伤入院,肇事车辆负全责,车辆也被扣了,如果要取出肇事车辆,需要一些什么样的手续程序?交警一般扣车时间多少天?放车时是否要经过受伤者同意方可放车?此事故中交警部门应履行那些职责?伤者的医疗费应如何赔付?请解答,谢谢!!
回复:
一、暂扣车辆问题: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检验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交警部门对事故检验、鉴定车辆的完成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工作日),超过二十日,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如果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或事故认定书已作出的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当通知事故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无须经对方受伤者同意放车(如果对方当事人到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查封事故车辆除外)。
二、交通事故抢救治疗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以,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所需的医疗费,由交警部门通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机动车没有保险或者车辆逃逸的,由交警部门通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
目前保险公司已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由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成立,为了解决伤者的抢救治疗费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点规定:对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抢救治疗费,交警部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
当抢救治疗费暂时未到位时,《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